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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甸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发展,鼓励中介人引荐客商前来投资,根据《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客商来区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引荐客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客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引荐客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 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客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五条 引荐客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客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还可按客商实际赠物和无偿转让先 进技术价值每300万美元为中介人安排一名外地或农业人口在我区落籍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六条 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介人填写《蔡甸区招商引进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客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书面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区财政局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
  (二)区招商引进办公室审核。
  (三)由区人民政府批复并发奖励证书。
  (四)中介人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到区招商引进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七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客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招商引进由区外资办实行年终考核,从项目合同签约数、合同总数、实际进资额、项目开工率、投资总额等方面评分,并以此作为评先依据,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进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蔡甸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来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街(场)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及区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来区投资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用地方面
  (一)来区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有偿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在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中,我方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投资者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我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三)兴办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益事业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扣除土地成本)和耕地开垦费,除按比例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区里分成部分可以减半征收。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实行如下优惠:
  (1)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从规定用地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四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2)利用、改造本区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下元人民币。
  (3)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十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
  (4)外商投资兴办上述之外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三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
  (五)对投资开发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向投资者无偿出让其使用权10年。若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规定的25%的,可收回“五荒”的资源使用权。
  二、税收方面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区内设立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品产值规定比例的,在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继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的,减半按照10%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如下办法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或者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建设项目的,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4)其他生产性企业,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七)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已征企业所得税款的40%或100%。再投资不到五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收回已退的税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算。
  (九)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所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同级财政返还被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十)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十一)对投资我区交通、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及其他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十二)市外企业来我区兴办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与区内企业采取合资、合营形式并达到控股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新增所得税三年。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十三)内资内联企业租赁、承包亏损的区、街、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其所租(承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先由税务机关征收,然后按实际已征收额,前两年按100%由同级财政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凡吸引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且税收关系在我区的企业,经同级财税、劳动部门确认,年度内安置城区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此期间,营业税由区财政按实际缴纳额减半返还。三年后再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按40%返还。
  三、奖励方面
  (一)凡国内个体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发农业资源,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我区落籍,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
  (二)对引荐外商前来投资兴办实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2‰~3‰给予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赠款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验资确认后按其赠款额或价值的1%给予奖励。
  (四)中介人领取奖金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四、服务方面
  (一)对来区投资的外商,按照“手续从快,程序从简,收费从低,服务从优”的原则办理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集中统一办理。
  (二)对入区企业生产、建设中的有关政策性规费,一律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凡购买我区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的,房产、土地更名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凡投资改造我区国有、集体老工业企业的,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三)对入区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公安、监察、纪委等部门对入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企业摊派款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入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通讯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供应,价格与国有企业相同。
  (五)区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土地、技术监督、城建、房地、环保、人事、劳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开展限期承诺服务制度。
  本通知由区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