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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31    信息发布:区与农村科技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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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农〔2008〕744号  (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和《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县(市)申报遴选原则
    1、申报工作按照《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
    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组织申报并向我部推荐。
    3、原则上从各地方推荐的县(市)中遴选出50个科技进步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作为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进行建设。
    4、申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以县(包括县级市、旗、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和郊区)为主,具备条件的地级市(包括地区、州、盟)也可以申报。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我部推荐申报总数不超过2005-2006年度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总数的10%。
 

    二、示范县(市)申报条件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科技进步,积极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县(市)科技工作。
    2、科技进步水平位居同类地区前列,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强,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
    3、积极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通过2005-2006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县(市)称号。 
    4、地级市申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要求通过2005-2006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县(市)称号,并且所辖县(市)全部通过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5、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稳定增长。
 

    三、申报评审程序
    1、县(市)政府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初评推荐。
    2、我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县(市)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3、我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时结合区域布局,择优确定示范县(市)。
    4、列入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的县(市)应编制《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大审批,并报我部备案。
 

    四、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县(市)需提交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请材料。
 

    五、其它事项
    1、请你们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送达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寄送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100045)。
    2、申报表格可从我部网站(www.most.gov.cn)下载。
    3、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李艳  王强  68529737  68511850
    科技部农村司:魏勤芳  58881410

    附件: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请材料编写提纲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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