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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4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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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08]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市科技局拟订的《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八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市科技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省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2008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武发〔2008〕11号)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进一步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科技企业改革,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一)支持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中央在汉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等市属科研院所及其下属机构的企业化改革,向社会转让全部或大部分产权;已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市属科研院所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尽快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非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二)深化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体制改革。出台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推进市属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向企业法人、科技人员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学校在科技型企业中的股权比例逐步减退到30%以下。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部属高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鼓励本地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的改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试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委托经营制。选择2-3家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资产委托经营试点。由出资人与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等签订经营合约,在规定期限内,对受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超过预期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增值资产,可转化为管理层、技术骨干的股权。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四)开展期权激励试点。研究制订国有或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期权激励试点方案,年内启动6家左右企业的期权激励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五)鼓励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华工科技等10家左右国有或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投资的溢价部分,按5%-10%比例转为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股权。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二、激活科技创新源头,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汉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事局
(二)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3年过渡期后,可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对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持有科技成果创办、注册企业的,可优先安排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或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中立项,从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保局
(三)构筑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用于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市人事、科技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户籍、单位编制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在研发、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上述人员愿意在汉落户,且符合武汉市落户条件的,市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保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技人员所创办企业申报创新基金。年内争取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达到50项以上,争取经费3000万元以上。完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将在我市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技术性服务项目、共享平台建设项目,纳入市创新基金的扶持范围。优先支持科技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创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对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修订完善我市科技进步奖、享受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津贴专家等有关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重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推荐和选拔工作,重点突出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济指标。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三、培育技术创新主体,发展壮大科技企业
(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2008年投入科技三项费不低于1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大投入。依托大专院校和孵化器,支持建设一批创业指导中心。整合、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支持建立一批“科技创业社区”,吸纳创业志士入驻创业。2008年,创建并认定1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业社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科技创业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制订由“科技攻关”、“大学生创业计划”、“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十大科技专项”、“上市辅导培育计划”等六大类科技计划为支撑的科技创业企业“成长路线图”,针对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由小到大迅速成长的梯次推进机制、多级助推模式和全程孵育体系,培育一批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集中科技三项费1亿元以上,用于支持“成长路线图”相关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启动全民创业“十百千万”科技行动。3年内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实施“十百千万”科技行动,重点构建10大科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10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业社区(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60个、科技创业社区40个),新增1000家以上初创科技企业,力争创业企业总数达到4000家以上,实现10000名以上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力争科技创业人员总数达到60000名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政策。对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项目,按其技术开发费用150%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建立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相关部门分别设立专项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由市科技部门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包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自主创新产业项目,优先列入自主创新产品计划,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五)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中心城区都市工业园和远城区省级开发区“两个千亿板块、百亿园区”骨干企业为重点,支持100家左右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从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中,推荐50家左右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优先支持试点企业的创新活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委、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
(六)扶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扩张规模。对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值规模处于前三位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市招商部门认定的招商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和大项目,其扩大生产所需增加的土地,优先安排用地报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集约、节约原则,其土地按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招商局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支持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安排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资金1000万元,扶持一批产学研结合项目。分行业开展产学研专题对接活动,争取促成产学研合作项目5-8个。2008年,组织800户左右企业参加湖北省产学研合作项目洽谈会,争取签约项目30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二)支持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和产业联盟。积极支持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在优势高新技术产业组建的重点产学研战略联盟或产业联盟,可将其相关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十大科技专项予以扶持。积极支持企业在优势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组建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
(三)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在继续完善省、市共建“科技图书文献”、“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开发测试”三大平台的基础上,2008年重点推进“计算机辅助设计”、“生物医药研发中试”、“科技创业与制造”、“科技投融资”、“科技供需对接”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技术转移平台、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交易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科技基础资源共享使用制度。对于企业或社会力量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一定条件的,从市科技三项费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构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安排专项经费2000万元,实施科技供需对接专项计划,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公开招标,所产出的科研成果由政府订购,并直接移交给相关企业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重点策划、培育和支持一批 “首台”、“首套”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深化实施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和推广计划,重点支持10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制订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启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工作,公布《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我市经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对符合武汉市场需求的武汉自主创新产品应该采购而没有采购的,市财政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六)推动核心技术的标准化、专利化和国际化。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发展之路,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并形成标准,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争取年内完成一批企业技术标准制订项目。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发,重点推进“红光高清光盘系统(NVD)”、“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等技术标准项目建设。修订涉及标准化、专利化和国际化的相关管理办法。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和“专利奖”,纳入市人民政府奖励序列,鼓励企业通过掌握标准来掌握 “话语权”,在创造标准中塑造品牌。
责任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改善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及保险服务。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形式,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仓单、提单和应收帐款质押试点工作。积极做好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工作,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科技保险费补贴专项经费,首期投入专项经费800万元,用于补贴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科技保险的费用支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大力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发展。制定出台《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08、2009年从市科技三项费中安排5000万元设立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母资金),对于在该区注册、纳税,并已到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的风险投资公司,按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标准,给予10-1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库,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由政府组织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培训;对上市成功且所融资资金用在武汉地区投资的企业,可给予分阶段财政补贴。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年内遴选、确定上市后备改制高新技术企业30家、进入上市辅导培育计划企业20家,力争年内推荐上市企业5-8家。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充分发挥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作用。支持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展,探索设立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交易制度,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和股权转让业务。着手打造私募股权投资平台,吸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为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PE)。支持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加交易品种,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按照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的武汉地区产权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专项补贴。筹备建立武汉光谷银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
六、组织实施一批大项目,促进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继续保持光电子信息产业的优势地位。在富士康一期工程上半年顺利实现批量生产的基础上,启动建设富士康武汉科技园二期工程,争取实现全年10亿美元的出口。积极推进中芯国际芯片厂工作,抓紧做好该项目二期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推进 “光纤到户”工程和光纤预制棒项目的实施。加快服务外包、软件产业基地建设,新引进一批软件企业入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市信息产业局
(二)突破性发展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抓住武汉获批为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机遇,做好生物产业基地规划,启动1000亩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武汉生物制品所等制药骨干企业,研究开发生物疫苗、生物药品、诊断试剂等主导产品;抓住世界化学原料药生产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有利时机,依托市内骨干企业,加大引进消化和自主创新力度,做大做强抗病毒药产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等产业。依托有关骨干企业,大力发展太阳能、半导体照明LED外延片和芯片等光伏产业。积极推进太阳能光电工程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广泛应用。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电产业园建设,推进风能产业发展。继续实施电动汽车项目,以东风电动汽车进奥运为契机,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推进电动轿车产业化和电动车的示范运营及燃料电池的研发及产业化。依托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油料所、武汉工业学院等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利用废弃油脂、米糠油、高酸价油及其它高含油油料作物为原料,大力发展生物质能产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技术支持手段,发展高效益食品生产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通过大力发展符合“两型社会”理念的新能源和替代能源产业,提高科技服务民生的能力,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四)壮大先进环保产业规模。在市科技三项费中首期安排2000万元资金,设立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民生科技发展等方面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大力提升环保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工程化能力,重点开发重污染产业清洁生产集成技术,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与安全处置等关键技术。依托凯迪集团、都市环保等骨干企业,发展以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大气污染控制、环保材料生产为重点的环保产业,加强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等环保产业核心区建设和发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五)进一步推进现代装备制造业集聚发展。重点支持清洁高效发电和高压输变电技术装备、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及关键功能部件、高附加值船舶及配套领域、铁路车辆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环保装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冶金成套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电子信息设备、激光加工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等领域加快发展、扩大装备制造业国际合作。支持装备制造业为适应市场对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采取虚拟制造等先进制造模式。
责任单位:市经委、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六)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市本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技术改造、重点产业链延伸配套技术改造项目32项,资金7230万元,其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改贴息项目8项,资金187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委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一)成立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全面统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科技局
(二)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督促落实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全市涉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行督促和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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