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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三、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30家(其中相关专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比例不低于70%);年毕业科技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3%以上);
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综合型孵化器不得低于6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得低于70%;
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良好业务联系;
八、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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