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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8-26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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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家科技部《星火科技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有效推进我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建设工作,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市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武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以下简称专家大院)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大院是以科技为先导,以项目为核心,引导专家与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户结合,搭建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培训和产业开发的平台,集成果转化、市场引导、推广培训于一体的专业服务组织,是现代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新模式。

第三条  专家大院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智力资源,围绕区域主导产业,依托企业、示范基地或中介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的中试示范、推广转化、技术培训、中介服务和产业带动,实现农民增收、推进科技进步。

第四条  专家大院要坚持“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业主导”的原则,采用“专家+龙头企业+农民”、“专家+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家+农村专业协会+农民”等运作模式,促进专家与示范基地、专家与农民的紧密结合,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创新。

二、建设内容

第五条  专家大院的硬件建设要求:

1、科技示范基地:基地建设应代表本产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规模,所示范的项目具有足够展示度。

2、专家群体:由来自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多名专家所组成,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专家大院的首席专家应该在市内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在本专业中承担过主要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并有在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实践基础和经验,知识面广,科研教学水平较高;专家群体要具有良好的梯队组成。

3、科技培训与资料室:是专家对技术人员和农民进行科技培训的场所,主要硬件设施包括桌、椅、电视、DVD(或VCD)机、书柜、各种相关图书资料等。

4、网络信息室:配备专用联网微机及配套设施,主要用于行业信息检索,以利专家大院更好地为企业、政府、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5专家大院公示板:专家大院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专家大院公示板,公示内容包括专家大院名称、首席专家及专家群成员介绍、服务内容介绍、联系方法和科普宣传栏等内容。

6、专家工作条件:专家大院要为专家提供良好的科研、生产、食宿和办公条件。

第六条  专家大院的软件建设要求:

1、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专家大院要有发展目标、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和推进工作的措施等。

2、服务体系。专家大院服务体系除本身发挥正常服务功能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龙头企业及其分公司(场)设立专家分站、示范基地,由首席专家统一调控指挥服务、示范和科研工作。

3、规章制度。包括首席专家领导责任制、专家服务岗位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4、技术操作规程。包括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分析(检验)操作规程、各种动物、植物生产技术规程等。

5、在专家大院示范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品种必须是经有关管理部门鉴定、审定和认定的,并符合本区域种植和养殖条件。

三、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专家大院的申报要求: 

1、选聘一位(批)专家。专家拥有可在本地区进行转化和推广的科技成果,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在相关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2、依托一个实体。实体指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对所依托的实体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组织管理较规范,与专家及专家单位合作较好;

3、围绕一个产业。本区域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或培育的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具有区域代表性,对周边乡镇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开发一个项目。要求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5、具备一定的硬件条件。能够基本满足专家工作和生活的设施条件。

第八条  专家大院的申报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其他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推广机构等)。优先支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和专家(专家单位)双向选择,自由组合,按照市场机制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互利互惠。双方需签约协议书。

第十条  申请组建专家大院的单位必须提供专家大院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区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大院的推荐工作,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写出推荐意见,所有材料准备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区与农村科技处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下文批准组建,并统一制发“武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牌匾。

四、经费及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专家大院的组建和发展所需经费通过各区政府和行业投入、依托单位自筹、社会赞助等多渠道筹集。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内容的扩大,逐步走向自我良性发展的道路。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批准建立的市级专家大院以项目形式支持,提供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在项目经费上实行上下联动,各区、有关主管部门应按不低于市经费11的比例配套,共同支持专家大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五条  专家大院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转化、产品研发、产业推动、农民培训和专家大院条件建设以及科技专家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专家大院要依托专家的重大研究成果,吸引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建立新型投资融资机制,促进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向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现代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专家大院建设在经费分配使用上,提倡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由依托单位和专家双方协商,根据科技投入与科技贡献来确定经费分配和利益分成。暂时没有建立利益机制的项目单位必须保证提供专家的工作经费和技术贡献报酬。

第十八条  专家大院项目经费和地方科技配套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并纳入项目年度考核。

五、考核与激励

第十九条  专家大院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全部技术任务负总责。依托单位要支持与配合专家的技术工作,保证专家的工作、生活条件。专家也要主动将自己科技优势与产业发展融为一体,推进专家大院建设。

第二十条  专家大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实地考核制度。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及每位受聘专家要求每年度有一份工作计划,一份年终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由各区科技局将本年度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工作总结等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管理部门和专家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家大院在运行管理方式上,实行启动建设与考核认定分开的办法和动态考核、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滚动发展的机制。挂牌后还将实行定期考核,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或无法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提前终止项目,情节严重的还将追还有关经费,并取消其市级专家大院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专家大院,市科技局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立项支持。受聘专家不能到位履行项目职责、未能完成项目技术任务目标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专家大院工作的探讨和交流,市科技局每年以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专题报告会等不同形式组织一次专家大院交流活动。各专家大院应以简报形式向市科技局及时通报专家大院工作进展,市科技局不定期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区科技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家大院的领导,把专家大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工作纳入区和行业的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专家大院更好地为发展本地区主导产业服务。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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