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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促进科技创业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06-11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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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组织实施全民创业科技行动,培育创业主体,增强创业活力,支撑和助推全市全民创业和科技创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武发〔2008〕10号)和市科技局《关于武汉市全民创业科技行动的实施意见》(武科政〔2008〕52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科技创业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创业社区是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者的相对密集区域,是以调动全民创新创业积极性为目的,通过辐射和延伸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功能,整合科技产业园区、街道、居民社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社会力量和存量资源,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资源优势,为创业企业集群和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的场所。

二、科技创业社区建设坚持“科技部门主导、创业中心扶持、社会组织共建、创业创新并重”的原则,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创业社区的业务指导部门。科技创业社区建设纳入市、区科技发展计划。

三、鼓励以区为主创建市级科技创业社区和市级科技创业示范社区。

(一)对达到以下条件的科技创业社区,市科技局将授予“武汉市科技创业社区”牌子,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1.可提供有自主支配权的集中创业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科技型创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

3.发展方向明确,组织机构健全,且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了5年以上的孵化服务协议。

(二)对达到以下条件的科技创业社区,可以申报“科技创业示范社区”。凡列入“科技创业示范社区”的,市科技局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1.三年内新增科技型创业企业数累计达到30家以上;

2.新增就业岗位累计达到200个以上;

3.培养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三)对科技创业社区建设成效明显,服务功能完备,发展规模较大,并基本达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认定标准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含硕士)到科技创业社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企业,可申报大学生科技创业计划。

五、鼓励科技创业社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大学生创业。对于在校及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含硕士)作为法人或主要股东创办的科技企业,达到科技创业社区总企业数50%以上,且社区给予房租、信息、法律、投融资等优惠孵化服务的,市科技局一次性给予科技创业社区20万元经费支持。对于在校及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含硕士)作为法人或主要股东创办的科技企业,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达到20家以上的,且孵化器提供了集中的创业场地、专门的扶持政策和资金的,可以授予“大学生创业小区”称号,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20万元经费支持。

六、支持科技创业社区内的科技创业项目。对入驻科技创业社区注册期在18个月内的科技创业企业所实施的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可申报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计划项目。

七、鼓励科技创业社区建立科技创业指导中心,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指导与策划、创业培训等服务。对于科技创业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广、质量高、成效明显的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八年六月六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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