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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0-08-03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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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科计2000173  200083

各委、办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企业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做好申报工作。

组建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是市科委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立武汉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有重要意义。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申报和组建企业研究与开发中心的过程中将有关情况和问题通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条  为了加快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特设立“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组建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企业研发中心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科教立市”的战略部署;加速武汉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为武汉市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组建应以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新的机制,开展技术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源泉。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开发本企业可涉足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高新技术及产品。重点从事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要求做到每年有1-2个高新技术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并有1-2个高新技术产品进入研发阶段。

2、收集、整理、发布、运用与本企业有关的科技信息。结合行业技术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向决策层提出有关企业发展战略及技术对策的建议,参与企业技术规划的制定及重大技术引进改造项目的论证工作。

3、推动官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合作交流。以项目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共同攻关,解决企业重大技术难题;以多种方式吸引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共同开展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诊断;开展国际、国内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4、培训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分利用与中心进行技术合作单位的学科优势和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在企业内部培养一批既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又善于产业化运作的人才,使企业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其他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5、开展技术服务,发挥企业研发中心的技术辐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面向市场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辐射,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示范作用。

第五条  申请组建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研发中心组建的依托单位必须是经武汉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思路和近期技术策略,包括产品开发目标和措施,并有实施该目标和措施的技术机构和科研开发力量,企业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3、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并在组建过程中有相应的匹配资金和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基础设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场所的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研究与开发的设备净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重视技术创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广泛的联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或分管企业研发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立项审批程序:

1、市科委归口业务处室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申报的授理工作。申报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研究开发中心申请报告》及《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报市科委。市科委归口业务处室初审后将推荐项目报综合计划处。

2、市科委综合计划处根据组建规划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组建的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和经费安排的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并下达组建企业研发中心的批复。

3、中心组建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的批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进度要求填报《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经市科委审批后,根据项目计划下达的任务开展组建工作。

第七条  企业研发中心组建经费实行企业自筹、政府补助的原则。

第八条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企业研发中心,按照组建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编报经费使用预算,在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后可向市科委申请组建补助经费。市科委每年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实绩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科委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项目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条  市科委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与企业研发中心组建单位签订组建合同,报综合计划处备案,组建补助经费按进度由科委分管主任审批后拨付,凡因故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组建企业研发中心的,市科委将停拨补助经费,并按具体情况清理和追缴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中心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报市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武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附件: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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