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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科技局转发关于取消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25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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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2004]138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签定的技术合同,经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由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其开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注明合同类别及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金额,并加盖武汉市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对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明单第1联市场办留存,第2联送主管地税机关,第3联纳税人留存)
    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及合同文本报送辖区地税分局税政科。各区分局税政科(指定专人)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及时验收。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开具《技术转让(开发)合同接收单》,由纳税人持此单连同纳税申报表一起递交申报纳税窗口。税政科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存档备查,并登记减免税台帐;经核查纳税人报送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材料退还纳税人。
    三、各区地税分局税政科要组织各管查所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知管查所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区地税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反映。

    五、各区地税分局税政科要将《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台帐》按季报送市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由税政管理一处负责全市情况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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