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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7-01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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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科计〔200498  200471

 

市各委、办、局、各区科技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现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推动项目评审工作的开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制衡”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经费、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

第四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五条  项目评审的适用范围是: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确定进行评审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审中市科技局有关处室的职责:

发展计划处是科技计划管理的综合处室,负责评审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评审的组织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

纪检监察室、条件财务处是项目评审的监督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项目管理处室提出拟进行评审的项目报发展计划处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二)讨论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提出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发展计划处汇总。

(三)项目管理处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条件,组织评审专家组,并将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分管局长审定,送发展计划处备案。

(四)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

(五)项目管理处室将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发展计划处。

(六)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与否建议,送发展计划处汇总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七)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

第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按照评审意见的格式,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书面项目评审意见。除要求评审专家每人分别提交一份书面评审意见外,还必须由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评审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项目申报单位向评审专家汇报项目情况并接受专家的质疑,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可参与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第二阶段安排封闭试评审,由评审专家封闭形成评审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均不得参与。

第三章  专家的选择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

第十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项目组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与发展计划处协调,并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报分管局长同意确定。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项目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组织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由市科技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组织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有关措施,直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同时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局的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担任市科技局其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构成违纪的,向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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