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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阶段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1    信息发布:政治处    本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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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经市岗位设置办核准后,将陆续进入岗位设置实施阶段。为保证实施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研究拟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阶段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实施阶段各项工作。
 
二○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阶段
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方案核准后,将陆续开展具体岗位设置、拟定岗位任职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组织聘人到岗等实施阶段各项工作,为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确保政策一致,落实到位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按照《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武办发〔2008〕17号)、《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明确职责,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核准的方案落实到位;要按照市岗位设置办核准的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单位实施方案,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章可循;要按市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人员聘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处理办法,确保现有人员按现任职务聘用到位。
二、科学设岗,规范程序,确保人员聘用平稳到位
(一)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武人社发〔2010〕65号文确定其内容,也可参考《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样本)(见附件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重申市人社局核准的目标岗位设置方案和首次岗位设置方案,载明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不同类型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数量等岗位基本情况;明确特设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岗位设置、核销以及人员聘用意见、混岗人员的处理意见;明确岗位任职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竞聘上岗、人员聘用、认定登记、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岗位等级等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
单项工作情况复杂的,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不得突破市岗位设置办核准的首次岗位设置方案。因故需要调整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请市岗位设置办核准。实施方案须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制定实施方案、岗位任职条件、组织竞聘上岗等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将国家和省市确定首次设岗认现状、目标比例依政策、日常管理再调整规范的工作思路全面准确地告知广大工作人员。
(二)规范岗位聘用
严格执行武办发〔2008〕17号和武人社发〔2010〕29号文的规定,将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其中:
1、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任命和聘用手续的管理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按核准的首次岗位设置方案,聘用到相应等级职员岗位。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与本单位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同的竞争上岗比例控制竞聘较高等级的人数,确定所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现有已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现有人员),按核准的首次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拟聘用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选,只能从已兑现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或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中产生。
3、现有已聘工勤技能人员按核准的首次岗位设置方案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设置工作开展之前,已聘任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经清理符合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依据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4、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明确拟聘人员后,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XXX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公示表》(见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应监督各事业单位妥善处理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已妥善处理各异议的,按武人社发〔2010〕29号文的规定,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和《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登记明细表》,办理聘用认定登记手续。
5、认定登记后,单位应与工作人员签订《武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对于原已签订聘用合同尚未到期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岗位调整通知书》,无须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对于原聘用合同已经到期一直未续签合同的,须以所聘用的岗位为基础,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6、办理人员聘用认定登记须附报如下材料:
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认定登记的报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XXX(单位名称)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的批复》;《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登记明细表》(两类岗位任职、过渡期保护人员、管理岗位其他人员、专技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分表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审批表》;《武汉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批表》;《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审批表》;其他有关材料。
三、需要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一)关于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条件
应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基本素质、学历资历、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条件及其它特殊要求。
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鄂办发〔2008〕1号、武办发〔2008〕17号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单位现有管理人员实际情况,按照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不同等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该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省市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要基本涵盖现有管理人员的情况。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先暂由事业单位会同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待条件成熟,市里将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制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以相应行业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等因素制定。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相应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五、六、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八、九、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十一、十二、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相应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以鄂办发〔2008〕1号、武办发〔2008〕17号为依据,综合考虑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现行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晋级政策等因素制定。
(二)关于编制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是岗位聘任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科学论证,明确各系列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及特殊要求。
编制岗位说明书要坚持对应性、客观性和规范性原则。不同部门、不同学科以及不同专业方向的每个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及任职条件要有差异,同一级别不同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要体现岗位要求的特点,要体现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内每个岗位的明确分工和各个岗位之间的协调衔接;要因事设岗,客观、真实地反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不能针对现有人员“因人设岗、因人定事”;岗位说明书的文字表述,力求精炼准确,并按重要程度排序,统一使用市人社局制定的表样格式(见附件3、4)。
(三)关于岗位名称
应严格按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规范名称执行,没有相应行业指导意见的,原则上沿用现有职务岗位名称。
(四)关于认定登记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认定登记。区属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上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社局认定登记。区属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登记并报市人社局备案。两类岗位任职人员、混岗人员以及执行过渡期保护政策人员的情况,须在《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和《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登记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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